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7210号
原告:迅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沙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9139931XD。
法定代表人:张世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东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63340Y。
法定代表人:杨臣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迅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迅达线缆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13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迅达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颖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怡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