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执恢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臣松。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3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申请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被执行人警示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4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号汽车并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以上车辆查封为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密市××××(785-0009-0031产权证号:0705000926)、(785-0009-0032产权证号:0705000927)、(785-0009-0033产权证号:0705000928)房产并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以上房产查封为轮候查封。
4.于2021年4月25日前往新密市城关镇东街村七组查封被执行人部分机械设备,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因无法确定是否为首封,申请人表示保持查封状态即可,查封的财产可暂不处置。
5.于2021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