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申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仁,男,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系***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新密市城关镇东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63340Y。
法定代表人:杨臣松。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是在职工大会同意后签订的,同在岗职工工资待遇保持一致,不降低月工资发放标准,后被申请人不履行协议,与法规不容,请求再审时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3月份之前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按时足额为申请人支付工资。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5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份共计27个月工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关于申请人主张的2004年到2016年12月期间被申请人克扣未足额发放的150000元,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季士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