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执4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月13日,住新密市。
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杨臣松。
***诉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5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的规定:一、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9月30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8年5月30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2016年8月3日以后的利息。如果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自愿从2016年9月3日起按照未还本金数额依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且原告可以就未还本金数额申请全部执行。二、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于2021年1月6日前往新密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4.于2021年1月8日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