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许县天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2民初1417号之三
原告:河南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29972X。
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
法定代表人:马合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超,系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系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许县天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7512210XM。
住所地:通许县咸平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宝林,职务董事长。
被告:通许县天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工商注册号:×××82。
住所地:通许县天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武国庆,职务经理。
被告:通许县天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5RUAB1D。
住所地:通许县邸阁乡杨庄村南。
负责人:王少将,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许县天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通许县天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通许县天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62.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翟国强
审判员  朱向永
审判员  杨冻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