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584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29972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兰,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2020年11月16日,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