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1487号之二
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建材市场。
经营者:***,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村。
被告:通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大街东段(物资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与被告通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冀0208民初14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通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通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