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沃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辽市沃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5民终1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2019)内058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所涉追偿权的依据为2018(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案件调解由***在二个月内还100万元欠款,在其还不上的情况下由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当在***确实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责任。2.本案所涉主要证据为借据一枚,上诉人在借据签字时没有担保人字样,顶多算是见证人。汇款凭证也不是给上诉人的汇款,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应当由出借人向借款人请求偿还借款,同时2018(05)人民调解协议书更不能构成债务转移调解书。本案所涉借款不是上诉人的借款,也不是转移给上诉人的借款,上诉人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9日,***向通辽市**建筑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据一枚,***提供担保。2018年7月23日通辽市**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在****市珠斯花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替***在两个月之内偿还通辽市**建筑公司欠款100万元;2、***将内蒙古阿拉腾高哈民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14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3、若***逾期不还欠款,通辽市**建筑公司可持原借据诉至法院向***主张权利。履行方式、时限:2个月之内。***至今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通辽市**建筑公司与***虽未发生借贷行为,但***是***向通辽市**建筑公司借款的担保人。2018年7月23日通辽市**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在****市珠斯花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实际上是债务转移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协议内容向通辽**建筑公司履行义务,***未履行义务,通辽市**建筑公司请求***按照双方调解的内容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协议内容向通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00万元,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至本息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通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的证言,证明涉案欠据上“担保人”三个字是证人写的,上诉人不是本案的担保人。经审查,证人***是涉案欠款的实际借款人,至今未履行偿还欠款义务,***认可欠据中“担保人”三个字为其亲自签写,现又否认***的担保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工程公司根据2017年11月9日的欠据及2018(05)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上诉人***偿还欠款。上诉人***主张涉案欠据上签名时没有“担保人”三个字,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2018(05)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自愿承诺偿还涉案欠款,故其拒绝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师国亮
审判员陈婷婷
审判员韦青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其力牧格
书记员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