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沃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辽市沃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2民初925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一通,辽宁木石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玺臣,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沃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鲍俊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沃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计49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德 柱
人民陪审员 王宝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