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8094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北京市尚***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国强,北京市尚***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沃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高科技创新园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065008230C。
法定代表人:包萨木嘎。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沃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图布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