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02民初3206号
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693888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块。
法定代表人:李诞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风塑料电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11932330H。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堤角路**。
法定代表人:关晓红,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关小虎,该公司股东。
被告:湖北鄂电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9004000061538。。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普提国际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邵祖元。
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电缆公司)为与被告武汉市东风塑料电线厂(以下简称东风厂)、湖北鄂电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燎原电缆公司以与被告东风厂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2元(已减半),由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王竞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