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电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2民初3206号

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693888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风塑料电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11932330H。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堤角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关小虎,该公司股东。

被告:湖北鄂电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9004000061538。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普提国际金融中心10幢1单元16层6号。

法定代表人:邵祖元。

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电缆公司)为与被告武汉市东风塑料电线厂(以下简称东风厂)、湖北鄂电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燎原电缆公司以与被告东风厂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2元(已减半),由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