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马村乡碧山村1社,统一信用代码91511126551007874D。
法定代表人:石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文,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街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761318326。
法定代表人:陈奇。
关于本院执行的四川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及损失203318元、违约金25330元等,本案申请执行费为333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另被执行人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了支付33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燕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