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3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街273号。
法定代表人:陈奇,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凌云乡徐店村4组215号。
被执行人:肖成利,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五通桥区新云乡加阳村6组28号。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舞雩乡石坝村3组25号。
被执行人:杨友存,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罗城镇兴福村5组8号。(未到庭)
关于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肖成利、***、杨友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川1132民初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9,798.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肖成利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9,798.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9.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杨友存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9.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葛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