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102执1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住缩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皖1102执11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496元,现因当事人达成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49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