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4604号之一
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园区和平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234825W。
法定代表人:张栋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芝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置业花园106、107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81304791。
法定代表人:莫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660元,合计1010元,由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恒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佳佳
代理书记员  刘泰成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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