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4604号
申请人: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园区和平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234825W。
法定代表人:张栋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芝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置业花园106、107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81304791。
法定代表人:莫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4024.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4024.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恒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佳佳
代理书记员  刘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