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某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民初4544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299499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813047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皖0223民初454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以及其名下的车辆和房产等在价值90万元内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于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于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系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因此,本院应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正德配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以及其名下的车辆和房产等在价值90万元内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晨 附:本案所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