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02民初27号
原告:陈**,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开发区。
原告:***,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人员,住陕西省镇坪县。
被告:淮南市北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座1102-26。
法定代表人: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长连,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陈**、***与被告淮南市北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计长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陈**、***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2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判员 布音吉尔格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心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