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淮南市北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0780441D,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波,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南市北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民事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淮南市北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511.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35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邢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