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23民初804号
原告: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办事处马鞍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20号巨人大厦五楼506、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邵越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