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森柱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02民初1312号
原告:**,男,1972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星都国际总部30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0925G。
法定代表人:邵越雄,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森柱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马场坪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洒金大道与乐岗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NNF9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宽巷子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7769226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福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葛镜西路统建安置区3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2206057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会,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贵州森柱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贵州森柱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6元,减半收取计51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