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蓓蓓,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711155803,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20号巨人大厦五楼506、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50925G。

法定代表人:邵越雄,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190.29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翔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190.29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1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友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