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2民初2393号之一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65********,住址荥阳市王村镇段坊村***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79号院7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裴利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与***、*双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豫0182民初23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双喜、***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于2018年7月4日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源泉公司主张为不当得利纠纷,但***所得款项系其劳动报酬,有合法的根据,不负有返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存款35万元以及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