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2执29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71466348,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79号院7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关于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
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7月29日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到庭称其家庭没有稳定收入,目前生活较为困难,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再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再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足额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债权案件执行款224992.41元;
九、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52元;
十、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19年10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债权金额232344.41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