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2民初第2393号
申请人: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79号院7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被申请人:***,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