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谢石公路72号秀珀工业园第3层。
法定代表人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第三人:华城电机(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南五支沟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被注销)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华城电机(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沈福元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