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9126号
原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国创产业园F门三层303。
法定代表人:孟凡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政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三层301-1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政。
原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政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婍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