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9879号
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丽文。
被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82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旺。
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