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32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办公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明,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祥,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孟凡旺。
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桂0108民初323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63148.35元的财产。申请人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63148.3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