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8286号
原告: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司家营村西南区一巷37号。
法定代表人:赵慧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亮,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82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旺。
原告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由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维明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