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8286号

原告: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司家营村西南区一巷37号。

法定代表人:赵慧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亮,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82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旺。

原告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由北京汇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维明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