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5360号
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殿安,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82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旺,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 533.4元。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 533.4元。
案件申请费2103元,由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雪彤
书 记 员 黄建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