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3519号
原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东,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信息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罗瑞峰,经理。
被告:北京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唐山市润丰区幸福道**iv>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
原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现代***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张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静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