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28号
申请人:北京鸿源顺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44。
法定代表人:张成,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旺。
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李东。
申请人北京鸿源顺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名下价值1671175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鸿源顺成商贸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鸿源顺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名下价值167117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鸿源顺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菲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明泉
法官助理 李柏成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