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1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0155XO。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姜晓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艳丽,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郑州市中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1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郑州市中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345729.77元,案件受理费2964元,由**负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市中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扣划。本院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皇路店镇营业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工业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范蠡路支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R×××××金杯牌机动车一辆,但该车辆已经于2019年4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南召县辖区内无房屋、土地等财产。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张井村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发布悬赏公告,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雪营
审判员 崔乃元
审判员 李闪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