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22执153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5月5日,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1日,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中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市中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7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逾期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闫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