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510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中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市中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