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精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硕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精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硕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息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桂智。
委托代理人章水祥。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精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硕,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骁。
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硕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通公司)、上诉人西安西精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5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硕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滕桂智、章水祥,上诉人西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范硕、马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54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92元,退还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硕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13873元,退还上诉人西安西精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219元。
审 判 长  李雪晴
审 判 员  季立耘
代理审判员  任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