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2民初206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033386。
被告谢忠涛,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谢**,男,回族,1990年10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