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执1827号
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文化路与南干道交叉口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71656107G。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红峰。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7月26日出生,住址:***。
被执行人:王素香,女,汉族,1966年03月05日出生,住址:***。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05月23日出生,住址:***。
被执行人:张腾飞,男,汉族,1993年02月03日出生,住址:***。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潘店镇聂占村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808036624。
法定代表人:郭杰。
被执行人:郭杰,女,汉族,1972年04月16日出生,住址:***。
被执行人:聂洪春,男,汉族,1974年03月11日出生,住址:住址:***。
本院在执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2021年3月2日申请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需履行的案件款本金1018461.47元包含(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款40000元。下欠案件款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0日前履行案件款16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1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20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20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直至案件款履行完毕。二、申请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张腾飞的房产进行处置,但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进行解封,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2020)豫0727执1827号)终结执行。四、被执行人如未按上述日期给付款项,被执行人自愿接受本院的拘留、罚款等措施。五、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27执18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