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1046号
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