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为林绿化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3494号
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为林绿化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毅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卫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为林绿化建设景观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同年5月27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本案简易程序延长审限二个月。2019年9月26日,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期与被告上海为林绿化建设景观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庭外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