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2229号
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10幢208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上步北路2006号。
法定代表人:周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2.00元,减半收取5,181.00元,由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金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