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慧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100号
申请人上海慧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亓**。
申请人上海慧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丰公司)与被申请人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慧丰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14)办字第2315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慧丰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慧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慧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审判员  倪 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文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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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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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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