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2487号之二
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连搭乡(三电西干八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03211P。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社区天下一家嘉园2栋2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538××××。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第三人:***,男,汉族,1992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4元(已按减半收取),保全费1237元,合计2821元,由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