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1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社区天下一家嘉园2栋2101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隆德县。
上诉人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诚
审 判 员 陈 桂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