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5627号
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155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6、8栋2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5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