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4742号
申请人: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岗村莫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红。
申请人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村民委员会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1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村民委员会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陆军
书 记 员  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