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07民初274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前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作臻,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第三人:**起,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作臻、**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作臻、**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作臻、**起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第三人张作臻、**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