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统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峰统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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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4民初973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股东,住内蒙古林西县。

身份证号码××

被告:赤峰统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

本院在审理***诉赤峰统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马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