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赤峰统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24民初973号原告:***,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股东,住内蒙古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赤峰统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审理***诉赤峰统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马玉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赵丹